牙拔除術的適應症是相對的。隨著口腔醫學的發展,很多病牙可以經過治療而恢復功能,因而拔牙的適應證也隨之變化。其適應症有:
	
	       ①因條件所限不能治療的晚期牙周病牙。
	       ②牙體病有嚴重齲壞,不能修復的患牙。但如牙根及根周情況良好,可經治療後做樁冠或覆蓋義齒,不必拔除。
	       ③不能用根管治療等方法保留的根周炎病變者。
	       ④創傷牙因外傷折裂至齦下,或同時有根折,不能用其他治療方法保存者。骨折線上的牙,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.一般應儘量保留。
	       ⑤移位或錯位牙如影響功能及美觀,引起疾病或創傷等,均應拔除。
	       ⑥引起鄰牙齲壞或反復引起冠周炎的阻生牙。
	       ⑦位置不正或妨礙美觀和功能的多生牙也應拔除。
	       ⑧治療需要:因正畸需要進行減數的牙;因義齒修復的需要應拔除的牙;放療前為預防嚴重併發症而需拔除的牙;良性腫瘤或囊腫波及的牙,因不能保留或因治療需要而應拔除者。
	       ⑨滯留乳牙應當拔除。但在成人牙列中的乳牙,下方無恒牙或恒牙阻生時,如乳牙無鬆動且有功能,則不必拔除。
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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